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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馬超
  本報通訊員張達軍顧建兵
  朱某違反家用燃氣熱水器安裝規定,將排氣管直接安裝在公共煙道上,且未查看公共煙道是否通暢,致使住戶16歲的兒子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朱某對損害後果承擔75%責任,判令其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合計52萬餘元;經銷商南通通蓮超市、供應商南通瀚陽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2年11月1日,沈某夫婦在瀚陽公司設立於通蓮超市的家用熱水器專柜上,購買了一臺“Times時代”牌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兩天后,通蓮超市派安裝人員朱某上門對該熱水器進行了安裝。同年12月,沈某夫婦另行租賃該區一處住房作為全家新的居住場所。搬遷當天,沈某用自己的手機撥打通蓮超市留在銷售發票上朱某的電話,請他為這台熱水器進行了移機。
  2013年3月16日19時左右,沈某16歲的兒子使用該熱水器洗澡後,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公安部門出具了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載明:廚房間北側陽臺改建為浴室,燃氣熱水器排煙管與廚房間排煙公共煙道相連,燃氣熱水器排煙管與公共煙道連接處的密封口脫落。
  多次索賠無果後,沈某夫婦一紙訴狀將朱某、經銷商南通通蓮超市、供應商南通瀚陽貿易公司一併告上法庭。
  一審查明,朱某未經燃氣知識培訓、沒有安裝資質,沒有發現涉案公共煙道事先已被堵塞;瀚陽公司作為供應商,在南通未設立或委托設立售後服務點;沈某擅自將租賃房屋的陽臺改建為浴室。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朱某應當負有全部責任,判決朱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70萬餘元,通蓮超市、瀚陽公司對朱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朱某、通蓮超市、瀚陽公司均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相關規定,強制排氣式熱水器的安裝,排氣管不得安裝在樓房的換氣風道及公共煙道上。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後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後的安裝、維修服務。朱某未經燃氣知識培訓,違反家用燃氣熱水器的安裝規定,應當負有主要責任。瀚陽公司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將熱水器的安裝委托沒有資質,未經考核合格的人員安裝,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通蓮超市作為銷售方,對熱水器供應商未盡到監管責任,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二審同時指出,沈某夫婦私自將陽臺改裝為浴室,客觀上對熱水器排氣管的安裝造成不便,且其未盡到註意義務,在燃氣熱水器排氣管與公共煙道連接處的封閉口脫落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加快了熱水器的廢氣擴散,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法院二審綜合案情,作出瞭如上改判。
  (原標題:熱水器安放公共煙道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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